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肆仟叁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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