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七七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洲波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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