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甲○○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同年六月十八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廖建瑜法官胡宜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溪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