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簡上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六五○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被訴傷害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洪乙心法官廖純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