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上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甲○○右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惟對於簡易判決之第二審判決,即不得再行上訴,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簡易庭於九十二年二月十日為第一審之簡易判決,上訴人不服上訴本院合議庭,經本院合議庭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為第二審之判決,上訴人復再行提起本件上訴,依法尚屬無據,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呂憲雄法官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