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七號
聲請人樂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一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其中郵資部分新臺幣叁拾肆元已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洪育祺~FO┌───────────────────┐│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支付命令聲請費│肆拾伍元││││├────────┼──────────┤│第一審裁判費│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送達郵資│壹佰叁拾陸元(原繳壹│││佰柒拾元,退郵叁拾肆│││元)│├────────┼──────────┤│合計│壹拾萬零壹佰叁拾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