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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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7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佳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佳宗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佳宗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