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原告 沈林鳳釵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鄭安妤 律師被告 王雅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93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93號被告被訴誣告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上開刑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證,且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刑事案件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駁回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五、原告對被告所提出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所附,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