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華因犯竊盜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世華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條雖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經修正施行,惟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尚與修正後刑法五十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有間,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附表:
受刑人林世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03.14│102.01.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976號│偵字第260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673號│723號│││├────┼────────┼────────┼────────┤││判決│102.04.01│102.04.22││││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判決││673號│723號│││├────┼────────┼────────┼────────┤││判決│102.04.29│102.05.20││││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994號│執字第59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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