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64號聲請人 朱貴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鍾瑞光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知相對人之住居所致無法送達對相對人給付租金之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暨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鍾瑞光之戶籍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