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91號原告嘉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蘇慧玟 被告 詹淑真 (兼 詹興田 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仕儉 (兼詹興田之繼承人)被告 詹智勇 (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妙玲 (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婉儒 (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智仁 (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智皓 (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儒宇 (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淨 (即詹興田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詹淑真、詹仕儉、詹智勇、詹妙玲、詹婉儒、詹智仁、詹智皓、詹儒宇、詹淨為被告詹興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詹興田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0年8月24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為 詹士儉 、詹淑真及代位繼承人為詹智勇、詹妙玲、詹婉儒(詹興田之子 詹仕良 於96年10月12日死亡,由其子女詹智勇、詹妙玲、詹婉儒代位繼承)、詹智仁、詹智皓(詹興田之子 詹仕恭 於98年3月4日死亡,由其子詹智仁、詹智皓代位繼承)、詹儒宇、詹淨(詹興田之子 詹仕讓 於99年7月1日死亡,由其子詹儒宇、詹淨代位繼承),而 詹淑娟 已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又詹興田之繼承人詹士儉、詹淑真、詹智勇、詹妙玲、詹婉儒、詹智仁、詹智皓、詹儒宇、詹淨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繼承人詹士儉、詹淑真、詹智勇、詹妙玲、詹婉儒、詹智仁、詹智皓、詹儒宇、詹淨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