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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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亡字第125號聲請人 陳蘇琇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蘇林 金枝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蘇林金枝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無身分證統一編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於民國58年11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蘇林金枝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蘇林金枝之長女,蘇林金枝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44年間失蹤當時因身分證未普及,故無法得知蘇林金枝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嗣於51年11月15日間由其配偶 蘇謙順 以行方不明為由代報遷出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之戶籍地,迄無音訊,為此,爰聲請對蘇林金枝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失蹤人蘇林金枝戶籍登記簿資料、繼承系統表、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符籤記事資料專用頁等件附卷可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54號卷第8-10、18至32頁)。又失蹤人蘇林金枝於臺灣光復後雖仍有設籍資料,但無身分證統一編號,是本院無從得知失蹤人蘇林金枝之入出境資料、勞健保投保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有無使用殯葬館、塔位、公墓等殯葬設施或火化等資料。然依現存事證,蘇林金枝於51年11月15日經其配偶蘇謙順以行方不明為由代報遷出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之戶籍地,有臺北○○○○○○○○函送蘇林金枝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54號卷第60頁),可認蘇林金枝至遲於51年11月15日即處於失蹤之狀態,迄今仍行方不明,應屬信實。因此,以失蹤人蘇林金枝自51年11月15日失蹤,計算至58年11月15日止,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本件聲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一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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