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2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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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2890號
原 告 宏陽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撤銷本院九十四
年度執字第一三八六二號強制執行程序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捌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伍萬元,分別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共計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