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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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8,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