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7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
號2樓選任辯護人劉秀真律師被告丑○○選任辯護人 曾海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子○○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丑○○無罪。
事實
一、子○○與在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一樓經營「茶茶姜餐廳」之己○○、 翁萍 夫婦為朋友關係。緣乙○○、壬○○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晚間與友人在「茶茶姜餐廳」聚餐,至翌(十九)日凌晨一時許乙○○與壬○○前往櫃臺欲結帳時,乙○○因消費帳款爭議及屢次刷卡不過等情,對在櫃臺內負責結帳事宜之翁萍不滿,遂出言辱罵之,同在上開餐廳內用餐之子○○及與己○○熟識之客人丁○○等人見狀後,即出面質問乙○○何以出言不遜,雙方並發生口角,嗣乙○○、壬○○步出餐廳打算離去時,子○○、丁○○及其餘店內不詳男子計約四、五人遂自後跟隨叫罵,並於店外之巷弄內與乙○○及壬○○發生拉扯衝突,過程中壬○○遭子○○出手擊中右側臉部眼睛、鼻子間之位置,致受有臉部擦挫傷併瘀血、鼻骨骨折等傷害,乙○○亦於衝突中倒地,乙○○、壬○○之友人癸○○、甲○○見狀後,隨即將二人帶離現場並前往醫院就醫。
二、案經壬○○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傷害告訴人壬○○(即被告子○○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子○○矢口否認傷害告訴人壬○○犯行,辯稱:當日伊見店內客人與告訴人乙○○發生衝突時,即與茶茶姜餐廳負責人己○○之胞姐戊○○、餐廳員工庚○○等人共同阻擋制止衝突發生,當時僅在場勸架,並未出手傷害壬○○云云。經查:
㈠告訴人壬○○遭被告子○○傷害之經過,業據壬○○於本院
結證稱:我與乙○○即將訂婚,所以當日約朋友前往茶茶姜餐廳用餐,餐後我跟乙○○一起去結帳,本來打算刷卡結帳,可是刷了很多次店家都說刷不過,後來是以部分現金部分信用卡的方式付帳,結帳完我與乙○○前後步出餐廳,向左轉走了一部車之距離,聽到後面有很多人一起講話的聲音,我轉身過去看到一群四、五個人衝過來,當時我跟乙○○站在一起,有四、五個人衝過來,我被子○○一拳打到鼻子,當時覺得很痛,一摸覺得有流血及凹陷,我就躲在旁邊,那些人就去打乙○○,乙○○就摔倒撞倒隔壁鐵門那裡,到在地上,我就開始大叫,我們的朋友癸○○看到後,就把我們帶到忠孝東路上前往醫院;子○○是從我的前方用手攻擊我,我是被打到右側臉部眼睛、鼻子間的位置,我不能確定對方是否握拳用拳頭打,但確定不是被甩巴掌打到的,在此之前,我有感覺到被拉扯及推擠,後來就被打這一下,在此之後他們就沒有繼續打我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九○至九二頁),並有其提出之國泰綜合醫院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乙種診斷證明書、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甲種診斷證明書各一紙及照片四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四一至四三頁),核其所證與診斷證明書記載「臉部擦挫傷併瘀血、鼻骨骨折」之傷勢及照片所示受傷情形,相符一致;上開傷害過程,更經證人乙○○證稱:當天我要刷卡結帳,可是卡片試了很多次都刷不過,更換卡片也刷不過,店家就要求我付現金,感覺上過了很久時間,才以部分付現及部分刷卡之方式結帳,結完帳我就和壬○○走出餐廳,一出餐廳聽到後面有人在罵三字經,我轉頭看見有三、四個人追過來叫罵,接著又有一些人跟過來,就有人出手打我跟壬○○,打到我的身體及肩膀,我就摔倒在地撞到鐵門,我朋友癸○○就跑過來拉著我與壬○○跑向忠孝東路離開現場,我也有看到對方打壬○○,我不確定與壬○○是誰先被打,但我有看到壬○○的臉部被被告子○○打了一拳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八六至八九頁)。
㈡又當日與告訴人乙○○、壬○○一同前往茶茶姜餐廳聚餐者
,尚包括渠等之友人辛○○、丙○○、癸○○、甲○○等人,經本院一併傳喚到庭,並令其等隔離作證,丙○○證稱:當日我跟乙○○他們去餐廳聚餐,只知道結帳花了比較長的時間,我從餐廳出來的時候,聽到外面有人喧鬧叫囂,還有東西碰到鐵門的聲音,我就往聲音那邊看,看見子○○用手打壬○○的臉部,壬○○流鼻血後一直哭,乙○○倒在地上,場面很混亂,有四、五個人圍著他們,我們這邊就有朋友過去勸架,把人拉開,也有人報警等語(見本院卷第九六頁),核與乙○○、壬○○所為係被告子○○出手傷害壬○○之一致指陳,亦屬相符。辛○○、癸○○、甲○○雖均陳稱沒有看到或不知壬○○被打的過程(見本院卷第九三頁反面、第九七頁反面、第一三六頁反面),惟參以辛○○證稱:當日受乙○○之邀前往茶茶姜餐廳聚餐,後來乙○○去結帳時,我有聽到乙○○問為什麼這麼貴,好像還有人罵了一句「bitch」,我當時是在櫃檯的前面,乙○○他們的後方,後來有一位今日到場的證人(按係證人丁○○,詳後述)問:你在罵誰,乙○○就回答:誰在罵誰,我們就跟乙○○他們一起離開餐廳,後來被告二人及在餐廳內質問誰在罵人的人,就跑出來針對乙○○開始問他是在罵什麼,後來他們就開始先推擠乙○○,我就拿手機打電話報警,後來我就看到壬○○鼻子流血,眼睛腫腫的(見本院卷第九三至九四頁),癸○○證稱:當天用餐完畢我們在外面等結帳,店裡面有一個女生跑出來哭著說乙○○罵她,後來店裡出來幾個不認識的男生,問是誰罵她,我們就有人先把乙○○帶開,我人留在現場對那名女生道歉,這個時候就有三、四個人對著乙○○衝過去,後來聽到鐵門撞擊的聲音,我跑過去看,就看到乙○○坐在地上,有人用腳踢他,壬○○站在旁邊,已經開始流鼻血,我們就把他們帶開並且送醫,被告二人就是對著乙○○衝過去的人(見本院卷第九七頁),及甲○○證稱:當天用餐結帳後,我因為上廁所所以人還在餐廳,等我走出餐廳,就看到包括我的朋友及被告二人等一群人圍在餐廳門口很混亂,吵的很大聲,接者我聽到「碰」一聲,順著聲音往出餐廳左手邊位置看過去,看到乙○○倒在地上,我走過去看他,看到旁邊的壬○○鼻子在流鼻血,旁邊還圍著很多人,我看到壬○○在流血,所以就將他們送醫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三六頁反面)。足認辛○○、癸○○、甲○○雖未當場目睹壬○○遭傷害之經過,惟皆能確認壬○○於衝突過後鼻子受傷流血之事實,且核對渠等前揭證言,更均一致證稱被告子○○於餐廳內與乙○○口角,及嗣後於餐廳外巷弄發生衝突時,均有在場,此與證人壬○○、乙○○、丙○○證稱壬○○係遭被告子○○出手毆打等節,亦無矛盾齟齬之處,被告子○○更自承「當時僅在勸架」而未否認於衝突時在場之事實,則其出手傷害壬○○右側臉部(眼睛、鼻子間之位置)之犯行,自足認定明確無訛。
㈢被告子○○雖聲請傳喚茶茶姜餐廳之老闆己○○、員工庚○
○、己○○之姐戊○○及當日亦在場用餐之客人丁○○到庭,以證明被告子○○並未傷害告訴人壬○○。然查:
⒈上開證人雖於本院同聲證稱:被告子○○僅在場勸阻衝突
,並未打人云云(見本院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審判筆錄), 惟渠 等既均屬在場目睹衝突發生或參與勸架之人,理應為相符之證述,詎關於本件衝突發生之過程,所述竟大相逕庭而彼此矛盾不一,此由下列說明可知:
⑴證人庚○○證稱:我收桌子的時候,發現店門外有人爭吵
,老闆己○○從店門口進來,叫老闆娘到門口指認剛才罵她的人,老闆娘說是一個戴帽子的人,後來店內一名不認識的客人(按指證人丁○○)就與告訴人乙○○發生扭打,我在兩方人馬中間勸架,子○○為了勸架也在我的左後方拉人,拉扯中乙○○揮肘不小心打到壬○○,他們二人雙雙倒地,壬○○起來時鼻子就流血了,當時老闆的姊姊與我一起勸架,老闆一直站在門口,當時現場的人就是我和己○○的姊姊、子○○,還有乙○○及與之扭打的人,壬○○則是拉著乙○○,除此之外我沒有看到其他的人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二一至一二五頁)。依其所述,己○○、翁萍曾至店門口指認罵人者,被告子○○於雙方甫發生衝突時即與庚○○在場勸架拉人,壬○○則係遭乙○○揮肘不慎擊中而鼻子流血,李、許二人並均有倒地情形。⑵戊○○證稱:當日我弟弟己○○的太太,也就是會計翁萍
於結帳時遭告訴人乙○○辱罵,己○○知悉後就與翁萍至門口指認罵人者,翁萍指認係遭乙○○辱罵,但乙○○否認,這時綽號「 阿德 」的客人指著乙○○說:就是你罵人還不承認,雙方開始口角,我就和庚○○要把兩邊隔開,後來因為阿德被庚○○拉住,乙○○也被他的朋友拉住,所以他們就開始互踢對方,結果都踢到我,我跟庚○○都跌倒,乙○○也跌倒,倒地時頭部撞倒隔壁店鐵捲門,發出很大的聲音,大家就靜下來,後來阿德、乙○○又開始對罵,我和庚○○都來不及拉住阿德,就看到子○○從餐廳衝出來拉住阿德,後來乙○○就往忠孝東路方向離開,子○○拉著阿德往市○○道方向過去,我在現場沒有看見壬○○,也不知道其流血之事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二五至一二八頁)。依戊○○所陳,己○○、翁萍夫妻曾至門口指認罵人者,衝突過程中,其自身及庚○○、乙○○均倒地,惟並未見到壬○○,亦不知其受傷流血,子○○係衝突暫停後,始從餐廳出來將丁○○拉離衝突現場。
⑶丁○○證稱:我當天前往餐廳消費欲結帳時,聽說櫃台小
姐被罵,走到門口看見戊○○在門口問一群人為何要罵人櫃台婊子,乙○○回答罵人又怎樣,我跟乙○○說:你罵人還這麼兇,乙○○說那要怎樣,我就推他一把,接著就邊罵邊推他,戊○○從我的後面拉住我,叫我不要打架,乙○○的朋友也有拉著乙○○,因為我們雙方都被拉住,所以僅止於叫罵,後來拉住我的人鬆手,我就跑過去想跟乙○○打架,子○○就過來拉我,戊○○也擋在我跟乙○○中間,因為我的手已經被拉住,所以我就用腳踢乙○○,乙○○也有回踢我,但是好像踢到戊○○,這時候又有一個女生拉住乙○○叫我們不要打架,後來我看乙○○要往我這邊衝過來的時候,就把那個女生推倒,我們雙方又被拉住繼續叫罵,後來他們往忠孝東路的方向離開,我留在原地指著他們一直罵,最後己○○、庚○○等人就叫我離開,我就與乙○○反方向離開現場回家。乙○○當時好像有絆了一下,但我不記得他有無跌倒在地上,也沒有看到乙○○撞到鐵門,乙○○與壬○○靠得很近,乙○○從壬○○後面向我衝過來,壬○○就往乙○○的右邊跌倒,但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她臉上有血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三三至一三六頁)。據丁○○所陳,其見戊○○出面質問何人罵人,因不滿告訴人乙○○之態度,始與乙○○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過程中壬○○遭乙○○推倒,惟無流血情形。
⑷己○○證稱:當天客人乙○○因為結帳問題,罵我太太即
會計翁萍,後來因為是否有罵人的事情發生口角,我先陪翁萍進去,然後再出來,過程中只看到店裡常客丁○○與乙○○發生口角衝突,戊○○、庚○○在勸架,我一直站在門口,僅看到剛開始在店門口發生口角時子○○去勸架之情形,且看到時乙○○都是站著,沒有看到他倒地,也沒有看到壬○○流血,人群在離店門口比較遠的地方所發生的事情,我都沒有看到,過程中我只是口頭叫子○○、丑○○、庚○○、戊○○回來,我叫他們回來時,丑○○在店門口台階下面,子○○在比丑○○更靠近忠孝東路口的位置,當時子○○往忠孝東路方向走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二八至一三二頁)。依己○○所證,其因站立位置較遠關係,未見到乙○○倒地及壬○○流血之情形。
⒉證人庚○○、戊○○既於雙方口角進而發生肢體衝突時全
程在場,並參與攔阻勸架,其等對於衝突過程之描述當不致有太大出入,惟戊○○證稱衝突過程中自己、庚○○及乙○○均曾跌倒,現場沒有看到壬○○云云,此顯與庚○○證稱拉扯中乙○○揮肘打到壬○○,二人雙雙倒地,起來時壬○○流鼻血云云,而未提及其與戊○○倒地等情,有所不符。而丁○○既稱自己實為與乙○○發生拉扯衝突之人,惟竟證稱壬○○係「遭乙○○衝撞倒地」,亦與庚○○、戊○○所述大相逕庭。遑論關於被告子○○「勸架」之經過,庚○○先稱:「我在兩方人馬的中間,背對店門口,要把兩邊分開‧‧‧子○○在我的左後方拉人。」(見本院卷第一二一頁反面),後改稱:「‧‧‧他們扭打也停手了,對方的人就往忠孝東路方向走過去,子○○是在對方人走了,這邊的人追過去的時候,子○○去把這邊的人拉回來時,安撫被拉回來那個人的情緒。」(見本院卷第一二三頁反面),戊○○則稱:「‧‧‧後來我跟庚○○都跌倒,乙○○也跌倒,大家就靜下來,我和庚○○就開始弄自己的鞋子,阿德、乙○○又開始對罵,我又聽到一個女生的聲音說不要打,我和庚○○都來不及拉住阿德,就看到子○○從餐廳衝出來拉住阿德」(見本院院第一二六頁),就被告子○○究竟於何時出面勸架或拉人一節,庚○○、戊○○二人所述顯不相符。即令被告子○○,於警詢及偵查中先稱:「我只有在場看熱鬧及勸架」(見偵卷第十二、三十四頁),於本院則稱:「我看到有人動手推乙○○,所以我就上前把推人的人拉開,後來我看推人的人顯得很激動,我擔心那個人去拿什麼東西,所以我就上前去阻擋他,背對著那群人,後來店裡面的店員庚○○就出來跟我一起安撫那個推人的人」(見本院卷第二七頁反面),嗣又稱:「其實是庚○○先去拉人,我過去幫他,我們隔開後,沒有想到那個人又衝過去要打乙○○,我就跑到那個人前方,將他推擋住」(見本院卷第一二五頁),則究竟是否先於庚○○出面勸架拉人,子○○前後供述亦不相同。是庚○○、戊○○、丁○○前揭所證,主要部分既有明顯矛盾齟齬,且其不一致非因記憶不清或其他因素所致,更與被告子○○辯解內容不合,自難採為有利於被告子○○認定之憑據。至於己○○雖證稱其站立於門口,距離衝突地點較遠故未目睹衝突經過,過程中伊只有叫子○○、庚○○、戊○○回來云云,惟翁萍、戊○○、丁○○「子○○在我的左後方拉人」、◎己○○:
⒈雙方辱罵聲音很大,戊○○及庚○○想要去拉住我的客人,
當時子○○、丑○○都在店門口跟我站在一起,我陪翁萍進去,出來後就一直站在門口看⒉沒有看到乙○○跌倒,我看到時他一直站著,他們離店門口
比較遠地方所發生的事,我都沒有看到;沒有看到壬○○流血,卻又稱可以看見HOPE店門口之情形⒊有聽到罵人⒋丁○○與乙○○發生口角衝突,戊○○、庚○○在勸架⒌剛開始在店門口起口角,子○○就勸架(不合)⒍衝突過程中我只是口頭叫子○○、丑○○、庚○○、戊○○
回來,我叫他們回來時,丑○○在店門口台階下面,子○○在比丑○○更靠近忠孝東路口的位置,當時子○○往忠孝東路方向走◎丁○○:
⒈戊○○在門口質問為何罵人(與庚○○、戊○○證稱係己○
○及翁萍質問指認何人罵人不符)⒉乙○○往我這邊衝時,把女生撞倒(不符)⒊乙○○絆了一下,我不記得他有無跌倒,有看到女生跌倒
;惟其既與證人庚○○均為同時在場阻擋、勸阻乙○○與丁○○衝突之人, 詎渠 等對於何人於衝突中倒地、壬○○如何受傷及被告子○○究係何時加入勸架行列等重要情節,所述竟然完全不符,顯有重大矛盾之瑕疵,遑論被告子○○◎戊○○:
⒈⒉子○○後來才過來⒊我何庚○○都跌倒,乙○○也跌倒(洪未稱其與戊○○跌倒
)⒋現場沒有看到壬○○、不知道她流血(與庚○○不合)⒌己○○有先帶翁萍進餐廳,才又出來門口看,並大叫算了⒍勸架時庚○○在我的左前方,跟我面對面方向⒎何以不向警察指認?⒏有聽到罵人◎庚○○:
⒈拉扯中乙○○揮肘打到壬○○,二人雙雙倒地,起來時壬○
○鼻子流鼻血(與戊○○所述不符)⒉我與子○○面對店門口方向,子○○在我左後方勸架拉人,
扭打地點在HOPE店門口那裡,我正對該店門口,茶茶姜餐廳在我左前方,子○○在對方走了後,這邊人追過去時,去把這邊的人拉回來安撫情緒,乙○○在HOPE店門口倒地,好像撞到鐵捲門⒊我跟著翁萍後面出店門口指認罵她的人,不清楚我與子○○
誰先出去⒋己○○一直站在店門口,當時雙方拉扯衝突還在進行中⒌現場只有我、戊○○、子○○、乙○○及與乙○○扭打的人
,壬○○拉著乙○○,沒有看到其他人(與戊○○不符)⒍是二個酒後的人在打架⒎可以看清楚人的面貌⒏沒有聽到罵人◎戊○○:
⒈⒉子○○後來才過來⒊我何庚○○都跌倒,乙○○也跌倒(洪未稱其與戊○○跌倒
)⒋現場沒有看到壬○○、不知道她流血(與庚○○不合)⒌己○○有先帶翁萍進餐廳,才又出來門口看,並大叫算了⒍勸架時庚○○在我的左前方,跟我面對面方向⒎何以不向警察指認?⒏有聽到罵人◎己○○:
⒈雙方辱罵聲音很大,戊○○及庚○○想要去拉住我的客人,
當時子○○、丑○○都在店門口跟我站在一起,我陪翁萍進去,出來後就一直站在門口看⒉沒有看到乙○○跌倒,我看到時他一直站著,他們離店門口
比較遠地方所發生的事,我都沒有看到;沒有看到壬○○流血,卻又稱可以看見HOPE店門口之情形⒊有聽到罵人⒋丁○○與乙○○發生口角衝突,戊○○、庚○○在勸架⒌剛開始在店門口起口角,子○○就勸架(不合)⒍衝突過程中我只是口頭叫子○○、丑○○、庚○○、戊○○
回來,我叫他們回來時,丑○○在店門口台階下面,子○○在比丑○○更靠近忠孝東路口的位置,當時子○○往忠孝東路方向走◎翁萍:庚○○、戊○○、己○○證稱翁萍有出餐廳指認,與翁
萍所述不符◎丁○○:
⒈戊○○在門口質問為何罵人(與庚○○、戊○○證稱係己○
○及翁萍質問指認何人罵人不符)⒉乙○○往我這邊衝時,把女生撞倒(不符)⒊乙○○絆了一下,我不記得他有無跌倒,有看到女生跌倒㈣被告子○○辯護意旨雖以辯護人指稱攻擊方向不對子○○被訴傷害乙○○部分
貳、被告丑○○無罪部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