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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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七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薛雅之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二頁第五、六行中書寫「乙○○」者,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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