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六)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六)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㈥字第二五一號
上訴人辛○○
庚○○壬○○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 律師被上訴人甲○(即陳
乙○○戊○○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宗淑媛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林恩山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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