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另涉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95年6月6日下午15時30分許,於第20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