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刑事第三庭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刑事第三庭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