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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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570號原告 吳建美 被告 陳順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有罪在案;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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