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至真選任辯護人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李亭萱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至真於民國109年6、7月間,係國立中山大學(下稱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下稱亞太所)碩士班二年級研究生,明知同屆同所同學即告訴人陳O齊在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立新聞台於109年7月23日21時播出之「新台灣加油」節目中,評論關於 李眉蓁 之碩士學位論文是否抄襲之時事議題時,未曾出言「當林O昌老師的學生很涼」之語,亦未對於林O昌老師之教學方式有何評論,詎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09年7月24日2時許,在其當時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某處租屋處,上網至其有644粉絲、863追蹤之個人Instagram(下稱IG)帳號「tinacheng1130」,貼上上開節目播出時間21時6分42秒告訴人連線發言時之臉部正面全臉畫面截圖1張,而該截圖畫面有打上「連線中O大學亞太區域研究所陳O齊」等文字,足使觀覽者知悉發言者係中O大學亞太所學生告訴人,被告又在畫面截圖上方,以文字留言刊登「哈囉同學,三位教授都不認識,是在上什麼政論節目,想出風頭也不是這樣ㄅ」、在截圖下方右側以文字留言刊登「我也很捨不得老師老師明明上課那麼認真我也幾乎是這一屆最早開始動工寫論文的人因為老師很早就在要求 咪挺 了雖然我咪挺被釘到滿頭包但還是戰戰兢兢寫完什麼當林老師的學生很涼來你去跟經濟組的打聽一下是數一數二硬的好嗎我也是抱持著不能丟兩個老師的門面把自己逼出來的」等語限時動態,使當時其IG之多數粉絲及追蹤者,均得以藉由瀏覽該畫面截圖及文字訊息,形成被告上開貼文係在指摘中O大學亞太所學生告訴人在上開節目中,批評同所林O昌老師「當林老師的學生很涼」之事,然實際上告訴人在節目中根本未出言「當林老師的學生很涼」之語,亦未評論林O昌老師之教學方式如何,僅係談論論文抄襲事件而已,故由上開貼文整體意義觀之,已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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