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569號
原 告 二苓鳳宮 一期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榮發
訴訟代理人 李玉井
被 告 賴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三
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宣
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二年三月二十
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