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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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宜蘭縣頭城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五萬五千元,折合新台幣一十六萬五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十六萬四千九百五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郭淑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