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
送住相對人乙○○住台北縣汐止市○○○路○○○號十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捌仟參佰陸拾捌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郭淑珍~T40~F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五七八六二元│有本院收據為證│├─────────┼─────────────┼─────────────┤│二、第一審送達郵票│四O四元│由聲請人預納四四二元,有收││││據二紙為證,退郵三八元。│├─────────┼─────────────┼─────────────┤│三、本件程序費用│一0二元│聲請人預納一七0元│├─────────┼─────────────┼─────────────┤│合計│五八三六八元(五萬八千三百││││六十八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