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林賢德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千六百四十二萬九千零一十六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六萬零二百四十元,折合新台幣一十八萬零七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十八萬零六百七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淑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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