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280號
上 訴 人  姜玉桂
被上訴人  黃英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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