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全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全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葉美伶
相 對 人  陳勇縉陳錦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陸仟元或同額之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
萬柒仟玖佰玖拾參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
金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玖拾參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除已提出信
用卡契約書、還款紀錄為證之外,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
之不足,本院認其所為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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