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46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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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簡字第14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被   告  吳昆龍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簡字第146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9月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15萬元,借款期間自104年1月13日起至109年
1月13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分攤本息,利息按依原告定
儲利率指數加年息百分之4.3機動計息,如未依約清償時,
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
金;詎料,被告自105年3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現尚
欠118681元及自10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46﹪
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契約書第10條之約定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被告屢經催討均不
獲置理等情,業據提出貸款契約、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為證。
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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