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郭怡如
被   告  陳柏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士交簡字第82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5年4月17日19時50分許,行經臺
北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人穿越道欲穿越路口,
被告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民生西路第1車道由
西往東方向行駛至同路段與承德路2段上開行人穿越道交岔
路口欲左轉時,未注意原告行經該處,撞擊原告導致原告受
有右側肱骨大粗隆線性骨折、右側上下肢多處挫傷及左手肘
挫擦傷等傷害,爰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66萬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經查,本件105年度士交簡字第824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已
於105年7月29日判決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
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則本件
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狀係於105年8月18日
始寄達本院,有蓋本院收狀章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查。
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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