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161號
原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蔡蒼柏
訴訟代理人 陸昀佑
被告 陳志偉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11年度豐簡字第607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03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