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家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家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九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