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 台聲字 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一九號聲明人(即被上訴人) 施林拱施福建 之承受訴訟人)
施新登施福建之 承受訴訟人) 施新籐 (施福建之承受訴訟人) 施瑞西 (施福建之承受訴訟人)王 施梅雀 (施福建之承受訴訟人) 施漢聰 (施福建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林登池
劉豐永 林國忠 劉清江 陳水柱 陳正平 施新在 林忠一 劉茗暐 施永煌 張良益王阿盡 劉正義 陳楊春林林 李雪鳳 施太平沈秋來 劉振吉 施保生 劉文化 劉枝力 施文一 施明堂 施榮河 劉魚鳴 劉魚輪 劉魚良 劉秀月 劉秀珠 施仕君 李永中 陳裕瑤 陳裕易 梁士林張笑 施安 陳秀霞 施昆湶 施振軒邱月 林清池 施明清 施振嘉 施拔李榮化施 陳慧 邱再添 梁安 黃清標 黃清濱 蔡明祐 蔡明晋 施文清 施旺政 施石 瀨梁 張冷 郭足燕 李金水 邱繁造 梁石象 施昆萍 戴淑珍 鄭新傳 邱貯 李高勝 李榮順 蔡忠慶 蔡德村 施旺松 李英華 李大奢 邱建升 邱建豪 邱建智 邱國峯 邱文榮 施廷儒 施耀明 施耀鄰李金味 梁瀚仁 施志霖 施振圖 施瑞卿 陳裕 陳振長 施永清 施郭換 施金墻 施淑媛 郭金卿 黃敏雄 林鴻志 陳林 阿素 林豐美 梁文民陳梅香 李阿香 梁右昇 李登茂 黃清江王來好 邱茂吉 謝智全 施新嚌 陳秀枝 陳秀月 陳祉誼 陳冠伶 陳文章 施再基 李金聰 施易利 劉美綿 林漢卿 李建國 李建源 陳聲鐘 李正龍 陳心霞 陳榮波 施新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複代理人 楊曜丞 律師被上訴人 施金課
陳文山 上訴人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施林拱、施新登、施新籐、施瑞西、 王施梅雀 、施漢聰為被上訴人施福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施福建於本院裁判前之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施林拱、施新登、施新籐、施瑞西、王施梅雀、施漢聰,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附卷足稽,自應由渠等為施福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鄭純惠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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