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6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0號106年度訴字第767號106年度訴字第827號106年度訴字第601號原告詳附表一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 李應元 (署長)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參加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開發單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臺北捷運安坑線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下簡稱環說書),前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簡稱環保署)審查有條件通過,經該署以民國92年7月7日環署綜字第0920048553號公告審查結論,並以92年10月14日環署綜字第0920073007號函同意備查臺北捷運安坑線環說書(定稿本)後,以105年2月26日環署綜字第1050012218號函備查開發單位變更為新北市捷運局。其間,新北市政府配合新北市新店地區及安坑地區都市計畫進行通盤檢討,並持續推動安坑輕軌建設計畫,完成臺北捷運安坑線路線規劃及沿線周邊土地整體開發計畫之綜合規劃工作,由新北市交通局提出安坑線輕軌運輸系統(原臺北捷運安坑線)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路線型式、車站、機廠位置及土方數量變更)(以下稱系爭環差報告),由交通部核准後,於104年10月28日以交總字第1045014426號函轉送環保署審查。經環保署分別於104年12月16日及105年4月21日召開系爭環差報告專案小組第1次及第2次審查會議,並提經105年7月27日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評委員會)第300次會議決議,系爭環差報告審核修正通過,該會議紀錄並由環保署以105年8月10日環署綜字第1050064651號書函檢送參與會議之環評委員會委員、機關、單位及代表。環保署復於105年8月11日以環署綜字第1050065300號函(下稱原處分)新北市捷運局,以系爭環差報告經環評委員會第300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並說明後續應辦事項,原告等認原處分有所違誤,分別提起訴願,均經行政院訴願決定(詳附表二)駁回,原告等分別提起行政訴訟。查新北市捷運局係本件開發單位,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開發單位新北市捷運局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院承辦106年度訴字第840號、106年度訴字第767號、106年度訴字第827號及106年度訴字第601號行政訴訟事件之原告(詳如附表),均係對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105年8月11日環署綜字第1050065300號函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且上開案件均涉及相同被告、開發單位亦均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新北市捷運局),爰為訴訟程序經濟併裁定之,附予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張瑜鳳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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