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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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四六號
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受處分人即聲請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即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壹項、第貳項內關於「吊扣駕駛執照陸個月」應更正為「吊扣駕駛執照參個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項、第二項內關於「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顯係「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