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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