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易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易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七七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間,因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六十八萬五千八百六十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一萬零二百九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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