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一八號
上訴人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甲○○複代理人 趙玉雯 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