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О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即 楊澎台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即楊澎台)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即楊澎台)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