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六)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六)字第二О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輝榮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0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七九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六次發回更審,本院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倪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