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陳富鑫 被告 林雪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韋仁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