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盧建銘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宋郁明 被告 林畇緁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許仁純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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