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告 劉治寰 被告 林峻義
陳信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40、150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5、328、781、1601、1261、25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嘉凱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