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0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0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0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建國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石建國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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