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9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彥豪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1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彥豪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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