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465號聲請人 崔愛那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郭家蓉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家事事件法第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參照)
(二)聲請人應提出釋明證據(例如: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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