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3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除新台幣三萬元為票款外,其餘係請求會款,又無約定利息,僅能請求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具狀更正。
二、請釋明除新台幣三萬元票款為民國97年5月20日提示外,其餘係請求會款,該會款部分請求自97年5月20日起之利息,有何依據?蓋債權人亦自陳,每期會款係應於每期開標後五日內繳清,顯然每期會款需逾每期開標後五日之期限始屬逾期,債權人就其餘會款均請求自97年5月20日起算之利息,顯有疑問,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請自行審酌如係請求自每期會款逾期後起算利息,應以附表標明每期會款之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或審酌是否均以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請求利息。)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