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2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5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52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明知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藥事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軟式隱形眼鏡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屬醫療器材管理項目,而送檢扣案之軟式隱形眼鏡,未查有製造廠登錄許可資料,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民國98年4月27日衛署藥字第0980318998號函1紙附卷可稽,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4條第1項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罪及同法第
2項之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次按刑事法若干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特徵之行為,因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故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據此,被告自97年10月間起,至98年4月30日為警查獲之時止,於相同網路部落格販售未經核准之角膜變色放大片之隱形眼鏡,並適時輸入以補充貨源,其販賣及輸入行為均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應皆屬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擅自輸入並販賣未經核准之軟性隱形眼鏡,非僅有害於衛生署對於醫療器材安全之審核控管,並有危及消費者視力健康之潛在風險,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
3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附表二所示之手機及筆記型電腦,雖兼有供被告與網路買家聯絡或處理其在網站販售隱形眼鏡之用途;存摺雖兼有供網路買家匯入價款之用,且均屬被告所有之物,惟被告係以郵寄之方式為本案系爭商品之輸入,再藉由網路平台為販售,是前述附表二之扣案物,尚與被告本案犯行無涉,核非被告犯藥事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所預備或所得之物,又非屬違禁物,依上揭說明,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藥事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古秋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品名│數量│├──┼──────────┼──┤│1│隱形眼鏡│22副│├──┼──────────┼──┤│2│隱形眼鏡包裝盒│85盒│├──┼──────────┼──┤│3│郵局托運單│1盒│├──┼──────────┼──┤│4│空白托運單│1批│├──┼──────────┼──┤│5│標籤紙│1批│├──┼──────────┼──┤│6│客戶退貨隱形眼鏡包裹│6個│├──┼──────────┼──┤│7│大陸地區寄送之隱形眼│1個│││鏡包裹││└──┴──────────┴──┘附表二┌──┬──────────┬──┐│編號│品名│數量│├──┼──────────┼──┤│1│手機(內含門號092708│1只│││2714SIM卡1枚)││├──┼──────────┼──┤│2│郵局存摺│3本│├──┼──────────┼──┤│3│筆記型電腦(含電源及│1臺│││滑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