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29號債權人 顏楊清秀 即金泉土木包工業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苗栗縣立建國國民中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債務人之代表人是否仍為 鄭福源 ,如有變更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