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其期間為參年以下)。
理由甲○○因妨害公務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張國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3年7月21日上午5時許│93年11月11日2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5483號│93年偵字第868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易字第110號│94年上易字第1137號││實│││││審├──────┼──────────┼──────────┤││判決日期│94.8.18│94.10.25│├─┼──────┼──────────┼──────────┤││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易字第110號│94年上易字第11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8.18│94.10.25│├─┴──────┼──────────┼──────────┤│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4年執字第3776號│94年執字第47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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