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二0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無線電頻率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規定,擅自使用無線
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
折算壹日。扣案之無線電KENWOOD牌車裝台壹台、無線電ADI牌手提式壹台
、天線底座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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